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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5:36
来源:本站
(经2025年3月21日池州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捐赠管理工作,规范物资捐赠有关行为,确保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会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物资捐赠主要为实物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等财产权利。
第三条 对物资的捐赠、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总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物资,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国家各项相关标准。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属于公有财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不接收如下物资:
(一)权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物资;
(二)已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保护和有效期规定的物资;
(四)设定了担保等权利负担、或被有权机构查封、冻结、扣押的物资,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财产;
(五)原则上不能直接使用的物资;
(六)本会认为的其他不宜接收的物资。
第六条 捐赠人所捐赠物资有效期必须为交付受赠对象手中后不少于6个月,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的名称、质量、数量、价值、捐赠意向和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同时提供捐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品生产合格证、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查验、复印件用于留存)。事先约定好受赠人的,可与捐赠方、受赠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义务责任。
第八条 捐赠人需提供捐赠物资的权属证明、定价依据等相关凭据作为入账价值依据。计价原则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具体计价方式如下:
(一)凭据可以为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有效凭据。如有证据表明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所标明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公允价值可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
(三)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由捐赠方聘请。
(四)捐赠物资价值以外币计算的,按捐赠函(协议)签署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五)捐赠物资的存储、运输等费用可以据实列支,计入相关成本。捐赠方承担此类费用的,在捐赠协议中予以说明,可以向捐赠方单独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本会接收的捐赠物资且能确定公允价值的,应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及捐赠证书。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向捐赠方出具接收证明、证书。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定向捐赠物资,本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非定向捐赠物资,由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一)本会对接收的捐赠物资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名称、品种、数量、价值、质量有效期、捐赠日期、经手人等相关信息。
(二)入库的捐赠物资,由捐赠人、本会工作人员当场清点核实,本会实行专人保管,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受赠方收到物资后,向本会出具包括物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等内容的收据,并以文字和图片的方式向本会报告物资使用情况。
(四)按照协议约定,不在本会入库或定向捐赠,并由捐赠方直接送达受赠地或与受赠方约定地点的物资,受赠方收到后,对捐赠物资进行验收,向本会出具包括物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等内容的收据,本会据此向捐赠人提供与捐赠内容、价值一致的捐赠票据和证书。
第十一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出受赠人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按照《池州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捐赠方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本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及时向本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协商延期履约有关事项。捐赠方逾期不予交付或拒绝交付捐赠物资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索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五条 本会所接收的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禁止任何人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禁止挪用、侵占、损毁捐赠物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如经查实,由本会督促纠正,并责令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将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会适时对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本会接收和使用捐赠物资的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