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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5:38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规范池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定向捐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特定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定向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总会章程和业务范围,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定向捐赠可分为两种方式:捐赠方指定用途和捐赠对象(以下简称“对象捐赠”);捐赠方指定用途但未指定捐赠对象(以下简称“用途捐赠”)。
第二章 定向捐赠受理·
第五条 总会受理定向捐赠时,审核捐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捐赠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与自己年龄与智力不相适应未经监护人同意的;
(二)捐赠财产用途及受益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三)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
(四)捐赠财产不具有使用价值,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
(五)捐赠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捐赠资助的工程项目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划要求的;
(七)捐赠人与定向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
第六条 捐赠意向符合受理条件的,总会立即受理定向捐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捐赠人说明理由,引导其调整意向,捐赠人不愿调整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总会受理定向捐赠时,捐赠人要提交自己的基本信息、留存证照复印件、提供捐赠财产所需的基本资料;匿名捐赠仅需提供捐赠财产所需的基本资料,不需提供捐赠人信息和材料。
第八条 属于“对象捐赠”方式的,由捐赠人负责提供受益人的相关资料,确保受益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捐赠人承担。
第三章 定向捐赠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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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会接收定向捐赠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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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双方就捐赠财产数量、捐赠用途、捐赠对象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前期沟通,达成捐赠共识;
(二) 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签署定向捐赠协议;
(三) 办理捐赠财产的交接;
(四) 本会向捐赠方出具捐赠票据和证书;
(五)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将受赠财产登记入账。
第十条 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定向捐赠,除签订定向捐赠三方协议外,受益人还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池州市慈善总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四章 定向捐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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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及时按照定向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捐赠财产交付总会。
第十二条 本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定向捐赠协议的内容,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捐赠方约定用途和捐赠对象。
第十三条 本会收到定向捐赠财产后,按照《池州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会与捐赠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收取不高于全部捐赠财产10%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受益人收到定向捐赠后,要按照《池州市慈善总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捐赠协议,并定期向本会和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本会对定向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组织抽查,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并通过媒体公开捐赠财产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受益人不按捐赠者意愿或定向捐赠协议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终止定向捐赠项目,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定向捐赠财产。捐赠目的已经实现或因最终受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本会有权终止捐赠。退还或者终止捐赠后剩余的定向捐赠财产由本会商捐赠人同意(如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则在媒体上公示)后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同或相拟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定向捐赠财产在本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本会支配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