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5-04-01 15:41
来源:本站
(经2025年3月21日池州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池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管理,规范慈善项目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会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社会捐赠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会所有资助性项目。
第四条 总会项目须符合党的政策方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照捐赠者意愿和求助实际需求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分为本会计划项目和定向实施项目。本会计划项目按工作计划予以实施,定向实施项目按捐赠方意愿予以实施。
(一)本会计划项目。根据本会资金情况和公益需求,按照本会章程设立项目。
(二)定向实施项目。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经本会审核同意设立项目。
第六条 如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该机构应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可以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合作承接项目。
第七条 项目受助方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受助方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必要事项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拟开展地点、规模、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四)项目实施应有的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材料;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会相关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需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研和评估,提出立项意见,根据《池州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报批,经批准后相关方签署项目协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协议执行,本会确定专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
第十条 项目须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不得损害捐赠方、本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项目受助方应积极宣传项目捐赠方的善行义举,并在项目显著位置标注项目名称、捐赠方、建设时间(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本会对拨付的善款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根据签署的项目协议或预算计划及时拨付。严格执行使用、拨付审批权限,不得无故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向本会提交书面说明,按审批渠道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结束后,受助方应进行项目资金财务决算,经本会审核后向捐赠方反馈。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本会主要采取跟踪监督、社会监督、捐赠方监督、检查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受助方应配合本会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捐赠方同意后依法依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督导,定期向捐赠方反馈,接受捐赠方监督;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项目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捐赠目标时,本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终止该项目。项目终止后的余额归总会使用,可转用于类似慈善项目。
第十八条 在捐赠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本会有权终止项目:
(一)捐赠方出现违约行为;
(二)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当项目的目标、宗旨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捐赠方无法做出必要调整;
(三)违反本会有关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
(四)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本会名誉的;
(五)根据协议约定的情形终止。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后,本会通过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项目因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等原因终止的,本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如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名誉损害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相关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执行相关单位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本会,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本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