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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5:40
来源:本站
(经2025年3月21日池州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池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核算,依法管理收入,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捐赠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收入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或购买服务;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冠名基金、定向捐赠的收入;
(五)慈善资金增值部分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确定捐赠物资入账价值,符合条件的,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条 本会建立捐赠物资收支台账,登记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金额。严格款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六条 本会原则上不接收不能直接用于受助对象的捐赠物资,以及可能对受助对象的身心造成不利或无法判定性损害的捐赠物资。
第七条捐赠款(物)使用范围:
(一)开展济贫、扶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救助活动;
(二)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三)支持公益慈善机构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对冠名基金、定向捐赠款,按照捐赠者意愿办理。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双方协议实施,并及时向捐赠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五)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八条捐赠兴建公益事业项目的,应与受赠单位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支付项目款时,须有受赠单位的项目预算、招标或施工合同、立项书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三章 工作经费来源和支出
第九条 工作经费来源:
(一)上级慈善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购买服务;
(二)按有关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
(三)慈善资金增值部分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条 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开展慈善相关活动的经费支出;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接待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用等;
(三)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支出;
(四)购置慈善工作必须的固定资产经费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年末或年初制定下一年度或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预算计划,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秘书处依计划组织实施,按程序进行审批。计划外的慈善活动或突发应急救助,资金从定向捐款和专项基金支出的,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程序审批;资金从非定向捐款支出的,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按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支出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一)定向捐款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根据捐赠意向书或协议,定向捐款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持秘书处工作的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定向捐款中,未明确具体捐赠项目的,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按双方协议约定,审批程序参照定向捐款支出执行。
(三)非定向捐款由秘书处提出使用方案,报主持秘书处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单次拨付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主持秘书处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单次拨付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单次拨付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经常务副会长审签后报会长审批。
(四)捐赠物资的使用,参照捐款审批程序执行。
(五)工作经费开支(不含人员工资福利正常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主持秘书处工作的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本会重大慈善活动或投资活动支出是指达到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由秘书处提出使用方案,经主持秘书处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报会长同意,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直接执行,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十四条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管理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 资金(物资)开支须凭完整合法的发票、单据等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领导审批,方可支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购置以及定向捐赠给本会工作使用的设备,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主持秘书处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批准核销。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及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慈善捐款的使用和收支情况,接受捐赠者、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规定接受监事和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年度审计报告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管理费用的使用和收支情况接受本会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