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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5:34
来源:本站
(经2025年3月21日池州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激发蕴藏在社会中的慈善正能量,进一步规范慈善活动,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设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符合本会《章程》的专项科目,接受本会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基金资产来源应合法、合规,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四条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小微基金。
专项基金是指设立人或本会专为特定慈善项目或领域设立的基金,根据项目用途或领域特性命名。冠名基金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在本会设立的基金,捐赠人具有冠名权。小微基金是指个人、家庭或单位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而设立的且标注小微字样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家庭或团体均可向本会申请设立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由发起人与本会协商或由本会提出方案,可联合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基金规模和到账金额不低于10万元。
第七条冠名基金设立启动货币资金不低于5万元,可接受定向捐赠。
第八条 小微基金设立规模年捐赠货币资金不低于1000元,可一次性注入,也可分期注入,不得公开募捐,基金设立人可指定使用范围,也可由本会统筹用于慈善目的。
第九条 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单位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该机构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或家庭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条基金设立程序:
(一)基金设立方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
(二)设立方与本会进行协商,确定基金规模、使用范围、发展规划等相关内容;
(三)本会对设立基金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报会领导审批;
(四)签订《池州市慈善总会××基金协议书》;
(五)设立方按协议约定注入启动资金;
(六)本会对基金设立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基金以本会与设立方签订《池州市慈善总会××基金协议书》后正式确立,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基金名称、资产来源、启动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基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终止条件、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置等事项。
第十二条基金名称由设立方和本会协商确定,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池州市慈善总会××基金”,小微基金的名称为“池州市慈善总会××(小微)基金”。冠名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精神文明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基金不得再下设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本会对专项基金和冠名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值收益由本会用于事业发展和开展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设立方的意愿,可由本会单独实施,也可经双方协商后共同实施。以基金的名义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应制定详细活动方案,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中接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场清点并公示,现金及时汇入本会账户,物资登记造册。
第十七条基金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及管理费用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即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二)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四)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捐赠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基金捐赠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本办法和基金设立协议;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等凡涉及到基金和本会的宣传内容,应事前书面报告本会,经本会同意后方能发布实施,且使用带有“池州市慈善总会××基金”全称的规范名称;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产,并承诺捐赠的资产合法。
第二十条 在本会设立基金的捐赠人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贡献较大和成绩突出的捐赠人,履行相应程序,可推选为理事、副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会长。
(二)对捐赠的慈善项目,经捐赠人同意后可制作冠名纪念牌匾。
(三)以单位名义设立的基金设立方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基金其本人或直系亲属遭遇突发事件或罹患重大疾病时,经各类保险和政策性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可优先享受本会救助。
(四)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结合其自身实际,为其量身定制慈善项目。
(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捐赠人的慈善行为,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刊载捐赠人慈善活动信息,开展大型活动现场展示基金慈善成效,积极推荐捐赠人参加“中华慈善奖”“安徽慈善奖”“池州慈善奖”等系列评选,将捐赠情况纳入会员年度评先评优条件。
第二十一条对于擅自以本会名义在媒体及公众场合开展活动及募捐的机构和个人,本会将予以制止,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到基金的,本会将立即终止该基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接受相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积极回应捐赠人的查询和监督,及时解答和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在基金资助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会有权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会对有关举报及时核查,并对查实的问题做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
(一)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期限;
(二)专项基金资产低于5万元、冠名基金资产低于3万元、小微基金无捐赠收入,且持续一年以上的;
(三)基金设立后持续一年未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仅支出行政开支;
(四)基金捐赠意向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相违背;
(五)基金设立方在运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
(六)基金设立方与本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基金终止后,本会与设立方协商对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和处置。剩余资产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并优先用于与原基金目的相关的慈善项目或领域。基金清算和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因基金设立方违规违约而产生严重后果的,本会直接注销基金,通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产由本会直接安排用于其他慈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基金从事非慈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池州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