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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5:43
来源:本站
(经2025年3月21日池州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池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入会与管理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由本会邀请入会,单位会员依申请入会。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吸纳市内各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邀请入会的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会员:
1、填写《池州市慈善总会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影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加盖公章);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会员:
1、填写《池州市慈善总会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
2、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驻会代表,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九条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3日内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及理事与副会长条件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及要求,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捐赠善款善物、贡献专业知识和服务等方式,携手提升本会在慈善领域的影响力;
(四)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捐赠、奉献爱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按工作要求,分享其在慈善领域开展的工作成果等信息资料;
(六)完成本会分配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推选条件:
(1)在自身所在领域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信誉;
(2)积极向本会捐赠款物;
(3)能够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本会慈善活动,为本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副会长推选条件:
(1)在自身所在领域中具有较高的领导力和影响力;
(2)对本会的工作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具备处理本会各项事务能力;
(3)能够在本会中发挥表率作用,带领其他会员共同促进慈善工作发展;
(4)带头向本会捐赠款物,年均捐赠额度居本会会员前列。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为本会或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专项命名;
(三)优先推荐评先评优;
(四)作为本会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本会认为合适的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形式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六)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本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年月日第届第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相关事宜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总会理事会所有。